楚雄师范学院公共体育课程学分制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楚雄师范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由体育与健康学院公体教研室负责解释。
一、公共体育课不得免修。学生在校期间的体育成绩由体育课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和早操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在校学生在前四学期均安排每周2学时(共138学时)的体育课程教学。学生在校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积极参加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并到达相应的出勤次数,每学年通过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二、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不得无故缺考。成绩合格,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合格即获得相应的学分。
三、学生在一学期内,因旷课达学期教学时数1/10以上或因病、事假达学期教学时数1/3以上者,其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成绩最高记为59分。
四、体育成绩不及格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体育成绩在76分及以上者才能参加校级以上各类评“优”或“奖学金”的评定。
六、体育考试严禁作弊或无故缺考。违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体育课内考试及体育理论考试作弊或无故缺考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学生在《国家学生会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作弊或无故缺考,视其认识态度,可给予一次重测机会。
3、学生在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中作弊一次,扣除五次出勤成绩,且当次成绩无效。
七、对于因病、因伤或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在考试前经本人申请,学校医务所(因伤、病)或学生所在(系)院证明,体育教研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一年内有效。
八、对于因病、残,但尚未达到休、退学规定的学生及大龄学生(35岁以上),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医务所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证明,体育与健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编入保健体育班学习,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九、对校体育代表队队员,因参加省级以上的体育竞赛,与有关课程考试发生冲突,由体育与健康学院出据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所参加训练、比赛可计算体育课时。
十、对校体育代表队主力队员,在省级以上重要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涉及学业预警处理时,可视其夺标等级与次数酌情考虑补救性解决办法。
十一、体育考试
1、学生在校期间,一、二年级进行体育综合考试,体育成绩包含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占20%、体育与健康课程成绩占6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占20%;三、四年级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合格,体育成绩包含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成绩占4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占60%。
2、体育课内每学期考试项目按《楚雄师范学院体育与健康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安排,按“大纲”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
3、《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肺活量、立定跳远、台阶测试、握力。
4、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成绩以本学期应出勤天数(每周早操5次、课外体育锻炼1次以上)计算,每缺旷1次扣一分。
5、上课迟到或早退,每次扣一分(以整队集合好后才到为迟到;老师未宣布下课而提前离开为早退。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按旷课处理),旷课一次扣2分。病假须有学校医院证明,事假须有辅导员或班主任出具的证明,女生特殊情况须到课堂见习,否则按旷课处理。(经任课教师批准后除外)
6、奖励分数的办法
在校期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十二、参照执行的国家文件:
1、国家教委第七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
2、国家教委第八号令、国家体委第十一号令《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
3、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07]8号。
4、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2002年8月12日教体艺(2002)13号。